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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带一路”是中国提出的区域合作倡议,一经提出便引起了国家社会的高度关注,其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大引擎。经济合作是“一带一路”战略的核心内容,加强与沿线国家的沟通磋商,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投资、资源开发、经贸合作等领域实现互利共赢是沿线各国共同寄予的美好期许。但由于沿线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沿线国家法治发展较为落后,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投资国家与投资主体在东道国的投资活动容易受到腐败行为的不当干扰和不良影响。如何展开腐败治理刑事司法合作机制,解决腐败治理合作中面临的难题,是我国和沿线国家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法治化构建腐败治理合作机制,树立“一带一路”逮捕令制度,确立贪腐资产追回机制,是加强反腐败区际和国际合作的核心内容与关键措施。本文从构建“一带一路”腐败治理国际合作的原因写起,在分析原因的同时也对现阶段“一带一路”场域下腐败治理国际合作的困难进行了梳理,接着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联合国公约》以及欧盟成员国腐败治理合作的经验进行考察,以期为“一带一路”战略下腐败治理国家合作提供经验与启示,最后具体分析构建“一带一路”腐败治理合作的措施与策略,以期将“一带一路”建设成“廉洁之路”。
[作者] 韦丽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