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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恢复”出罪化:“枫桥经验”背景下犯罪治理的基本趋势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7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611次
  • [摘要]

    “枫桥经验”所秉承的“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基本理念,在本质上契合“成本—收益”管理的法经济学思维,即以最小成本换取最大收益,这无疑是社会综合治理的最佳模式。事实上,实现“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目标,在根本上需要“法益恢复”的强力支撑,“枫桥经验”的根本精髓在于“法益恢复”。经由司法实例观察,停止于既遂形态的犯罪行为,虽无回溯中止的机会,但却存在通过危险消除或“法益恢复”路径得以出罪化评价的理论正当性。在学理上,“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概念抽象、范畴界定、体系构建及其出罪化的刑法评价,在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惩罚根据的双重视域均得以自洽,在恢复性制裁的论证视域理由正当,且系刑法从宽事由体系的有效补充。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社会治理模式下,“法益可恢复性犯罪”概念及其判断依据应当成为刑法从宽评价体系的立法期待。

     

    [作者] 庄绪龙   华东政法大学    田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