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09005423号-7版权所有:中国法制发展战略研究院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特一号
传真:027-87108590邮箱:fazhihubei@qq.com
浏览总量:653438
[摘要]
“枫桥经验”所秉承的“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基本理念,在本质上契合“成本—收益”管理的法经济学思维,即以最小成本换取最大收益,这无疑是社会综合治理的最佳模式。事实上,实现“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目标,在根本上需要“法益恢复”的强力支撑,“枫桥经验”的根本精髓在于“法益恢复”。经由司法实例观察,停止于既遂形态的犯罪行为,虽无回溯中止的机会,但却存在通过危险消除或“法益恢复”路径得以出罪化评价的理论正当性。在学理上,“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概念抽象、范畴界定、体系构建及其出罪化的刑法评价,在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惩罚根据的双重视域均得以自洽,在恢复性制裁的论证视域理由正当,且系刑法从宽事由体系的有效补充。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社会治理模式下,“法益可恢复性犯罪”概念及其判断依据应当成为刑法从宽评价体系的立法期待。
[作者] 庄绪龙 华东政法大学 田 然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