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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社合作共治作为公共治理的新模式,是一个行政权力共享的法治化过程。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协同力量或参与力量进入公共治理系统,与政府治理共同形成合力治理的优势,成为化解我国目前纯粹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危机的替代性方案。社会组织以其社会属性和专业分工优势而成为公共治理的公共行政主体。社会组织对行政权力的共享包括公共服务的分担和公共决策的参与制定两个方面,直接目的在于解决行政权力与社会权力配置的困境,扩容社会张力,缓解社会矛盾。政社合作共治的法治化应该是以法律规制为定位,构建一个由共治主体、共治范围、共治权力来源和监督救济机制共同组成的治理规则体系。
[作者] 朱 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