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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纠纷解决主体的多元化为切入点
[摘要]
调解制度是颇具东方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从宏观上分析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进程,不难发现,其亦经历了繁荣、萧条、复苏的发展阶段。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社会历史背景下,调解制度不仅面临着现代转型的要求,同时也迎来了其重回司法核心的机遇。2017年《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出台,为律师调解从零散实践到制度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律师调解相对于传统调解有着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而律师更是推动纠纷解决主体多元化、社会治理法治化、专业化的力量之一。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实践中律师调解的试点样态;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并评价律师调解之模式;第三部则阐述了我国律师调解面临的理论焦点和律师调解的独特价值;第四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律师调解存在的障碍和不足;最后一部分则期许为构建并完善我国律师调解制度提供思路。
[作者] 周雪萍 史雁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