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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在社会治理中占主导地位,社会组织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社会组织需要配合政府进行治理。社会治理的行政执法所造成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和公民的二元对峙,其涉及到行政权力与公民的权利平衡。目前行政执法大多呈现碎片化,这种混乱不堪的形式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种矛盾。传统对行政执法的规制措施大多局限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检察监督等,尽管在解决官民矛盾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依旧问题严重。基于此,规制行政执法行为,以宪法监督为视角,引入第三方解决机制,化解行政执法中的官民矛盾,实现社会和谐。
[作者] 孙树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