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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新型社会治理方式,互联网数据治理的特征包括治理主体的身份多元性与权力来源的广泛性,客体数据的权属多维与承载价值的复合性,适用场域的边界开放及治理工具的交互多融性等。基于调控事项的复杂,数据治理兼采法律手段与技术手段,各种公法规范在体系化流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定准作用。当前该领域内行政法规则尚不完善,丰富既有的法律原则内涵并加以运用成为协调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的首要关键。解读数据治理中的行政法原则,需要以数据共享与数据保护、数据预测与数据留存、数据交易与数据脱敏等行为为依托,适当拓宽合法性原则中的法律依据范畴,提升合理性判定标准的灵活程度,调整各种工具的配比以保障行政效能,并通过平衡公民知情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关系对信赖利益原则加以升华,最终实现新型治理领域的法律原则先行,为后续各类行为明确方向。
[作者] 李 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