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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照《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在规范上形成了宏观层面上村委会与居委会均为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一致的定位,但微观层面上具体角色存在差异的“二元一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体制。一方面,以《宪法》第111条第1款为基础的相关规定形成了规范结构上的耦合,另一方面历史发展中的制度变迁也是这一体制的推动因素,这种规范结构上的耦合以及历史中的制度变迁同时为这一体制提供了规范上和现实中的合理性。然而,这一“二元一体”体制的合理性是建立在城市和农村静态区分这一基础之上,而缺乏对城市与农村之间横向变化的动态观察。在动态发展的城市化中,城市与农村之间不再有绝对清晰的界限,这就导致了基于静态区分的“二元一体”体制与这一动态的城市化中的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
[作者] 李富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