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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一种可从新农村做起的恢复性法治模式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2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541次
  • [摘要]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崭新的刑事法治模式,其对刑事司法目标与实践的型塑有着巨大的潜力。笔者从恢复性司法之内涵及价值出发,探析恢复性司法之刑事政策学根据,阐释恢复性司法之程序及责任形式。笔者认为刑事和解作为恢复性司法模式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而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刑事和解实践运作与创新之基地,作者从农村现实与传统的内生性视角、农村刑事诉讼的成本分析、农村刑事纠纷的基本样态以及基层农村乡土社会的法治进程等角度论述了刑事和解在新农村的现实价值及其可行性。并依此就我国农村刑事和解的模式创建进行了探索。作者认为,在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与实践时代背景下,构建适合中国农村地区刑事案件解决机制尤为重要。对于新农村之自诉案件,实行从“受害人—加害人自行和解”到“人民调解”再到“司法调解”的梯级和解模式;对于新农村之公诉案件,建立宽宥型和解模式较为妥当,同时,本文就创建新农村刑事和解法律制度支持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认为以下制度或机制值得期待:刑事和解立法跟进制度;刑事和解“阳光化”运行制度;刑事和解的协调对接机制。

     

    [作者]   洪学军 纪培福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