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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服务型政府的公务道德建设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0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563次
  • [摘要]

    构建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必须强化具有内在支撑作用的政府公务人员公务道德建设。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理论研究成果,服务型政府对其公务人员应确立和要求践行“为民便民、清正廉洁、勤勉敬业、务实公正、诚实守信和勤俭办事”等最基本的公务道德规范。目前,我国对政府公务人员的相关道德建设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公务道德的规定分散、集中凝炼不够,许多规范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要求严格遵守的保障机制不完善等。为此需要加以改进:一是国家层面应确立具有高度概括性、针对性强的核心规范,各级各类政府机构应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守则,共同构成服务型政府公务人员的公务道德规范体系;二是完善行政系统内部“依法行政”与“依德行政”一并实施的监督、考核机制;三是加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违反公务道德情形的审查,将其作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一个重要认定标准。

     

    [作者] 方世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朱茂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