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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体系中对于行政权的属性要求既有严格性的一面,又有谦抑性的一面。在新时代背景下行政权的严格性和谦抑性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既相互约束,相互限制又各有侧重。在法学研究和执法实践中对两者都不可偏废。行政权的严格性有扩张的特点,而谦抑性允许行政权合理善意扩张。行政权的严格性和谦抑性适用于不同情景,在新时代背景下要科学认识和处理行政权的严格性和谦抑性的关系。行政权谦抑性和严格性统一于法治政府之下;严格性和谦抑性都是比例原则的自然之意;严格性和谦抑性都要求行政机关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积极履行职责;坚持两者统一就要正视社会自治能力,通过打击不法为社会自治划定范围;在严格执法落实行政权严格性的同时要通过现有制度、原则的践行实现行政权谦抑性的一面。
[作者] 陈 亮 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法制大队
谢德明 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法制大队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