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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的行政法反思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9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471次

  • 张哲飞

     

           摘  要: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是科技风险规制活动的起始,关涉科技风险规制资源的投入方向与力度,影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损益。依据风险议题设置实践与主推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类型化为行政主导、民意聚推、专家论证与利益俘获四种。现行我国行政主导型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模式存在与依法行政、行政公正与权责一致原则相抵触的法治危机。风险认知因素、政治因素与法制因素成为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模式法治危机的根源与内在作用力。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的建构可以在考察美国与欧盟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法律规定及其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识记,重塑规制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法哲学基础,重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的基本原则以及建构风险议题设置法制的主体性制度。
     

            关键词: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治危机;行政法治;法制建构
     

     

     

    文章来源:《第三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