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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Y 市X 县基层法院为样本分析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李红艳 王娟
内容提要:构建“刑事诉讼普通辅助人制度”是帮助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防止诸如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冤假错案等违背“人权司法保障”理念现象频发的必然路径选择。针对现行刑诉法关于普通人辅助诉讼的法条规定零散紊乱,司法实务中辅助诉讼启动规范不足、辅助行为流于形式、辅助效果不佳等现状。本文认为,应当以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形式辅佐制度”的先进经验为借鉴,在《刑事诉讼法》第四章正式确立“普通辅助人制度”,将其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第三个“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与辩护制度、代理制度一同科学规范,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情形,统一诉讼辅助人的称谓及诉讼地位,确定诉讼辅助人的权利义务、资格条件、产生办法与程序。(全文共约10000 字)
关键字:刑事辅佐制度 普通辅助人 成本效益
文章来源:《第三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