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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为视角
程 乐
摘 要: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是审判程序,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野。然而在我国,因为其审判属性尚未得到全面认可以及封闭的死刑复核程序遗留下来的司法惯性,死刑复核程序还存在诸如不符合直接言词原则、不符合程序参与原则等弊端。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的效用,我国有必要在程序上对死刑复核监督的案件范围予以明确,完善申诉途径;在实践上,发挥检察院、律师的法律监督作用,实现程序监督与结果监督的并重。
关键词:死刑复核 法律监督 直接言词原则 程序参与原则
文章来源:《第三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