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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的法理正当性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5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5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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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湖北经验“两个适当分离”

     

    胡  婷   李丽珏
     

            内容摘要: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一直在推动法律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湖北省检察机关的“两个适当分离”机制,即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案件办理和案件管理适当分离改革,推动资源整合,拓宽监督渠道,优化监督环境,协调配合,以期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强化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程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本文试图从“两个适当分离”机制来探讨我国的检察改革,尤其是检察监督的法理正当性。
     

            关键词:两个适当分离 检察监督 诉讼职能 诉讼监督职能

     

     

    文章来源:《第三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