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09005423号-7版权所有:中国法制发展战略研究院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特一号
传真:027-87108590邮箱:fazhihubei@qq.com
浏览总量:652799
——基于传统与新型监督模式对比的视角
周智博
摘 要: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位高权重”的国家权力单元,亟待监督制约。新的监察体制形成后,传统监督模式下的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执政党监督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已很难胜任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工作,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开创监督新模式才是唯一出路。届时,可在人大内部设立专门监督委员会,促使人大监督更加专业化和独立化。建立监察诉讼制度,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实现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同时可在监察委员会内部设立调查委员会,从而保证监察委员会的自我约束。相比传统监督模式,新型监督模式更加实效有力,更加符合法治规律,最终有利于将监察委员会纳入法治轨道。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监督制约;专门监督委员会;内部调查委员会;监察诉讼
文章来源:《第三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