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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系重构视野下的国家监察委职能研究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8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581次

  • 彭  辉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
     

            摘   要: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监察委改革引起了四个明显变化:从地位上看,从向行政机关负责转为向人大负责;从管辖上看,从监督行政系统公职人员转向全体公职人员;从治理体系上来,从分散凌乱转向合力有序;从治理手段上看,从有限转向多元。监察委员会行使的监察权,是传统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一种新型的权力—监督执法权。这一权力应当包括监督、调查、审计、处置四项基本职权。其中,监督权是基础性权能,调查、审计、处置权是主导性权能,是监督权运行的刚性支撑和重要保障。监察委要妥善处理好与纪委、检察机关的关系,以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监察委;地位职能;监察对象;治理体系

     

     

    文章来源:《第三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