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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平
摘 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顸层设计。“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改革试点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立法,确认巩固并全面推行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势在必行。但修改《行政监察法》为《国家监察法》的监察立法模式无法从根本上有效发挥监察委员会的职能,且无法实现其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有需要运行的效果。因此,应比照行政机构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监察委员会组织法》,规范和保障监察委员会机构统一协调高效运行;比照行政机构的《公务员法》、人民法院的《法官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法》,制定《监察官法》,形成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协调、匹配的监察官人员管理与保障法律制度;比照行政机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应的诉讼法规范,制定《监察程序法》,建立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统一协调高效行使的监察委员会权力行使的法律规范制度。进而通过修订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形成科学完备的国家监察法律制度体系。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监察立法;监察;改革
文章来源:《第三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