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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 张 乐
摘 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对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但是,学界对国家监察权的性质界定缺乏深入研究,桎梏了科学合理的国家监察制度新框架的建构。从权力本身固有的、决定权力运行状态、特征与发展态势的本质性属性来看,国家监察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力而非“综合性”权力。国家监察权一方面具有行政监察权的行政属性,但同时又不隶属于行政权;另一方面保留了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司法属性,又区别于司法权,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有机结合产生的全新的国家权力。面对国家监察制度构建的迫切需求,从国家监察权的本质属性、特性等不同角度进行界定,以此来实现监察权的科学配置与高效运行,助推国家清明政治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法治梦”。
关键词:监察权 必要性 复合性 特性
文章来源:《第三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