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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欧“安全港”协议被判无效案为视角
刘碧琦[1]
摘 要:网络技术对社会生活具有强大的渗透作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然而个人数据安全威胁作为该事实的负效应之一,引发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切。为了有效保护个人数据,欧盟率先建构出较为完善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体系,在将个人数据保护权逐步确立为一项欧盟基本人权的同时,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2]也朝着更加完善且严苛的方向不断演进。而这不仅将对欧盟外部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更重要的是其已成为贯通欧盟三根支柱的纽带,切实有力地将欧洲一体化推向了纵深。美欧“安全港”协议被判无效案作为一个缩影,是对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发展及其影响力的有效诠释,同时也将给我国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重要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欧盟数据保护法 个人数据保护权 欧洲一体化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草案》
文章来源:《第二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6年)
[1] 作者简介:刘碧琦,武汉大学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2] 欧盟层面的数据保护立法从标题全称和内容上看都是有关个人数据保护,只是国内学者在翻译时通常将这类立法简称为“欧盟数据保护法”。因此,本文所称“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与国内学者或相关著作中提到的“欧盟数据保护法”并无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