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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司法实践的启示
摘要:互联网环境下竞争关系的认定不以同业竞争为必要,而以竞争利益的交叉为标准,广告屏蔽软件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因争夺相同的用户而存在相同的竞争利益;网页广告屏蔽行为无法归入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中,但可以在一般条款下进行阐明。在技术中立原则下分析广告屏蔽行为,要考虑被屏蔽的广告是否为恶意广告、软件的提供者是否获取利益以及屏蔽行为是否指向特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损人利己”的方式“食人之肥”而屏蔽网页广告的行为,不能援引技术中立原则而免责。
关键词:广告屏蔽不正当竞争竞争关系一般条款技术中立原则
文章来源:《第二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