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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政耀 刘 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肥 230031 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菏泽 274000)
摘 要: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在我国落地后已衍生出债权转让、货币基金和担保融资等多种模式,在以较高收益率满足群众投资理财需求的同时由于准入门槛低、监管缺失等缺陷导致行业内乱象丛生,容易诱发非法集资、诈骗、洗钱、高利转贷等经济犯罪。同时由于有互联网技术的包装,P2P网贷平台涉嫌的经济犯罪呈现出辐射范围广、伪装性更强、专业化日趋显著等特点。在应对中要积极引入互联网思维,通过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强化风险预防控制、完善情报信息流转、推动部门合作和开展社会综合防控等手段实现对犯罪的打击防范。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 经济犯罪 互联网思维 犯罪防控
文章来源:《第二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