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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湖北武汉 430073)
摘 要:互联网企业伴随网络技术日趋成熟而产生和不断发展,是信息时代下的一种新型企业种类。其出现价格欺诈、宣传炒作、技术操纵、恶性诉讼等恶性竞争行为,既是当前我国整个社会特别是商事活动领域缺乏诚信所致,也是我国互联网企业法律体系不全、行业规则不清、政府监管缺位的必然结果。笔者提出通过完善法律体系、深化行业协会职能、加强政府监管等手段对其进行规制,寄希望于对这些涉及公共范畴的社会型因素加以利用,构建一个独立完善的商事诚信体系,从而及时有效的改变互联网企业恶性竞争之现状,以推动其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企业 恶性竞争 法律规制 电商
文章来源:《第二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