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09005423号-7版权所有:中国法制发展战略研究院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特一号
传真:027-87108590邮箱:fazhihubei@qq.com
浏览总量:559931
朱 榕
摘要: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尚未作为作品的一类予以明确规定,而随着网络盗播行为的日趋严重,有必要对其进行著作权定性,并给予权利人相应的保护。对于目前多数重大赛事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来说,不仅制作方式上采取了类似电影的拍摄方式,而且内容上也符合电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因而应被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而在具体保护制度的完善上,明确作品的类别,适用兜底条款来规制,或者扩充广播组织权的内容,赋予网络媒体以广播组织权主体地位都是较为合适的完善途径。
关键词: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网络盗播著作权
文章来源:《第二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