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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用法治思维保护互联网众筹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734次
  • 邓钧元*

     

     摘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众筹业实现了飞速的发展,形成了奖励类、股权类、债权类和公益类四种众筹模式,在为我国的产业发展增加了活力的同时,也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隐患。本文解析了互联网众筹的发展与风险,探讨了我国的目前监管的不足,并通过分析外国对众筹业分类监管的先进措施和理念,为我国在这个领域的消费者保护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众筹 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类监管

     

     互联网众筹,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融资模式。[1]互联网众筹通过网络平台在提案者和赞助者之间构建桥梁,为中小型企业创业难、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在我国刮起了一股旋风。然而,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和消费模式,网络化的形式使参与者的门槛大大降低等同时,也使得行业内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如何通过立法与监管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众筹行业能够可持续发展,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开的难题。

     

     

     

     

    文章来源:《第二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6年)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