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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帅民[1]
近年来,网络日趋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但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越来越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盗窃等犯罪行为的风险。为加强对信息网络安全的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侵权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实质上互联网时代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侵权责任的上升化和刑事化,两者密切联系。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侵权,对于正确适用该罪名和保证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用户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根据犯罪基本理论、侵权责任基本理论以及司法实践,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与民事侵权主要区别如下:
文章来源:《第二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6年)
[1] 杨帅民:男,1986年9月生,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418号启东法院,联系电话13773726767,邮箱shuaimin_0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