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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初论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1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539次
  • ——以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为中心

     

    郭泽强   张曼**

     

     

           内容摘要: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商,是网络空间中重要的共治主体,同时也对网络犯罪的实施起着重要的作用。《刑法修正案(九)》的第28、29条分别对网络服务商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网络技术提供者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帮助行为的入罪作了规定。本文快播案件为线索,以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作为中心,通过解读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问题,试图为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适用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网络服务提供者  中立帮助行为  刑事责任  适用
     
           2016年1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是我国近年来比较典型的信息网络技术为犯罪行为提供技术帮助与支持的刑事案件,也是是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2014年重点挂牌督办案件之一——2014年9月,快播公司及其4名高管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罪名是“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安部通报显示,2012 年年底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欣组织吴某、牛某、张某、刘某等人利用其公司研发的快播软件,通过在全国多地布建服务器、碎片化存储、远端维护管理、实现视频共享和绑定阅读等方式,在互联网上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及侵权盗版作品,并通过收取会员费和广告费等牟利,经营额达数亿元,非法获利数额巨大。该案件的审理过程得到媒体及民众的高度关注,也让人联想到不久前发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文章来源:《第二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6年) 

     


           **郭泽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张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2015级刑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