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新闻:
网络时代司法的选择性视界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1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628次
  • 孙日华  李丽珏*

     

     内容提要:网络时代的背景下,网民以道德性产出为原则选择性关注某些案件,为了维护道德直觉和公共认知,不计社会成本地将“案件事件化”。司法机关在多重效用函数指引下,努力降低社会成本,力图“事件案件化”。由于网络媒体的信息扩散能力强大,造成的间接损失难以估量,司法机关通过选择性司法被迫回应公共舆论,网民的选择性关注与司法机关的选择性司法刹那间出现了交集。这些影响性诉讼对个案的冲击力较大,却对制度改造力甚微。司法机关仅仅化解了个案带来的麻烦,却无法拯救制度性危机。对此,需要引导公共舆论的制度性进入,提升司法公信力形象,努力实现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网络时代  司法  选择性  法治  成本

     

     在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司法也呈现了别样的景观。网络信息传播具有迅捷性、直接性、低成本性,网络已经成为新闻传播的主流方式之一,并深深影响了转型中国的司法。近年来,伴随网络的发达,影响性诉讼[1]呈现上升的趋势。如许霆案、梁丽案、邓玉娇案、彭宇案、邱兴华案、药家鑫案等等。[2]这些案件大多属于刑事案件,案件中充满了谎言、悬疑、挫折、威胁、暴力、煽情等情节,这些都是创作华丽剧本所必须的戏剧性元素。当案件引发公众的普遍关注之后,就会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空间,并不断与“剧场内”的司法空间分庭抗礼。孙笑侠教授认为,个案之所以引起热议和评判并成为公共案件,是因为其具备了某些“主题元素”——贫富关系、权贵身份、道德底线等等。[3]

     

     

     

    文章来源:《第二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6年) 

     
     

       


     

        * 孙日华,河北地质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李丽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与司法改革研究院科研秘书。

              电话:18031265126。邮箱:sunrihua@126.com。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36号。

          [1] 关于影响性诉讼的相关论述,可以参见艾佳慧:“网络时代的影响性诉讼及其法治影响力”,载《中国法律》2010年第4-5期。

          [2] 限于篇幅的原因,这些案件的细节就不在本文中逐一呈现了。事实上,对于绝大多数读者,这些案件已经耳熟能详了,概括性陈述可以降低阅读成本。

          [3] 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学——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第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