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适应和推动“数据化立法”
石东坡 余 凡 金钦钦
摘 要: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大数据应用将日益广泛。立法是社会公共意志的形成和表达,立法民主、立法科学内在地要求立法调查置于更加坚实和深入的基础之上,揭示和反映社会最广泛和最深刻的价值需求与利益诉求,因此,大数据技术和方法应用于立法调查是必要和重要的。立法调查现有的方法的局限和缺陷同样表明大数据技术方法应用的迫切性。现有立法调查方法只能使得少量人员感知和判断公众的立法感受与需求,难以摆脱粗放和片面的局限性,而大数据及其应用技术能较好地弥补这一缺陷。大数据不仅能对海量的数据进行整理,更重要的是其能对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此功能有效的减少在立法过程中对于人力资源的浪费,使立法调查方法能更加科学化以及具有高效性。
关键词:大数据 立法调查 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 立法调查效度 立法调查信度
引言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立法提出的四个方面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期通过更高质量的立法,引领和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实践法治的战略意义。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贯穿于修改决定的始终。由此,立法的科学性、科学化成为立法的基本准则和时代精神。在这个数据爆炸的时代,大数据技术是其中最为瞩目的新科技之一。在大数据(Big Data)基础上,将海量数据进行处理分析,促使立法调查、立法评估等的科学化和实效化,是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必由之路和重要保障。为此,本文将一方面从大数据的优势提出大数据应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归总初现端倪的法律实践特别是立法实践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另一方面,分析现有的立法调查活动及其方法的局限性,思考如何将大数据技术应用在立法调查中,由此指出应用大数据技术方法的范围、方式和步骤程序等。毋庸置疑,这方面的探讨尽管可能不尽成熟,但是却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一定的理论价值。
文章来源:《第二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