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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宝 许 可
摘 要:尽管网络空间主权已经成为我国处理网络事务的根本指针和制度基石,但其理论价值和法律意蕴均未得到充分阐明。面对与现实空间既区分又交融的网络空间,国家主权既要坚持对网络空间的适用性,反对消解主权的“网络自身主权论”和弱化主权的“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又要根据网络空间“互联、互通、互动”的特质适时而变:在内部主权的层面上,建构基本立法权、简约行政权和类型化的司法管辖权;在外部主权的层面上,主张网络安全、平等参与、共同利用、善意合作的国际法新秩序。
关键词:国家主权 网络空间 互联网治理 国际合作
尽管网络空间主权已经成为我国处理网络事务的根本指针和制度基石,但学界对它的正当基础和法理意涵仍缺乏深入研究。我国的主流观点将网络空间主权简单视为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2]却回避了虚拟空间与真实领土之间的差异与矛盾,从而无法有效回应西方否定网络空间主权的种种主张。另一方面,从网络空间特性出发的“信息主权论”和“制网权论”又不恰当地缩限了国家主权的范围,亦无法建构出以国际合作为基础的全球治理新框架。[3]除了上述直接针对网络空间主权的研究,我国学者在“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宏观议题下,还有所间接涉猎,但均依循国际政治学的范式,欠缺法律体系观点。
文章来源:《第二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6年)
[1] 参见《习近平出席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人民日报》
[2] 参见若英:《什么是网络主权?》,《红旗文稿》2014年第13期;支振锋:《网络主权指引国际治理新格局》,《人民日报》
[3] 参见刘连泰:《信息技术与主权概念》,《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齐爱民、祝高峰:《论国家数据主权制度的确立与完善》,《苏州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