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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内设机构的科学设置研究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6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575次
  • ——以基层检察机关微调式改革为范式

     

    夏 凉*  李小平**  李冠煜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要: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时期。在这一新时期中,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诸如: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设置缺乏规范性与条理性等各种新问题。对此,应在坚持“重点突出主要检察职能”等三个改革方向的前提下对我国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进行微调式改革。其具体措施包括:成立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刑事检察部门、诉讼监督部门、执行检察部门以及规范基层检察室的设置、强化检察委员会的职能等。


     

     

    文章来源:《第一届法治社会•长江论坛》论文集(2015年) 

     


        * 作者简介:夏 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检察员。

      ** 作者简介:李小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副科长。

    *** 作者简介: 李冠煜,法学博士,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