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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 林必恒*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战略部署,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改革历经了由酝酿准备到“两高”自主启动;由司法机关内部推动向中央决策组织推进;由完善工作机制向触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三大转变与跨越,但其仍存在顶层设计协同性不够、“问题导向”不足,滞后于经济社会文化改革的“时滞现象”,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司法弱职业化、司法权配置异化、司法保障“分灶固化”、人权司法保障弱化等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破解。因此,应强调以两个《决定》精神为引领,形成司法体制改革的向心力;强化制度规范,构建现代司法管理模式,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注重方法优化,增强司法体制改革整体实效。
文章来源:《第一届法治社会•长江论坛》论文集(2015年)
* 作者简介: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应用研究基地负责人,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首席专家,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家组首席专家。
作者简介:林必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本文系2014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研究”(14JZD02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