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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9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462次
  •  徐汉明*    张    乐**

     

             摘 要: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实现“法治梦”战略目标的制定与实施,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固有的历史局限性逐步暴露,其规定无法完全满足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履行繁重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对加快构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产生了一定的滞阻作用,亟待加以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完善,是推进检察制度体系化规范化的必由之路,是实现法律监督体系与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的成事之基,对于形成科学完备、系统规范、协调运行的法律监督制度体系,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法治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文章来源:《第一届法治社会•长江论坛》论文集(2015年)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应用研究基地负责人,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首席专家,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家组首席专家。

          **张   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