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论述背景
摘要: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故谁执掌司法权至关重要。目前,滥用《法官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任命法官的现象仍较为严重,且法官以行政级别为中心,法官的行政职务越高,离法官的本职工作就越远;虽然法官人数庞大,但从事审判者不到半数。因缺乏淘汰和监督机制为后盾,鱼龙混杂现象依然较为突出。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选任法官应当统一标准,并兼顾中国不同地区的差异性和少数民族地区。
文章来源:《第一届法治社会•长江论坛》论文集(2015年)
*作者简介:吴如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法学硕士,一级法官。
**作者简介:董邦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