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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整合改革背景下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践探析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0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625次
  •  邓 中 钢 

     

    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是检察权的运行载体,检察官是检察权的实际行使主体,二者结合便共同构成了检察权的配置模式和运行样态。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在几十年的检察业务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一套行政化的科层机构设置和“三级审批制”的司法办案模式,这在当时的政治社会条件和司法环境中被证明是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对强化检察一体原则和保障司法公正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建设的日臻完善和检察官职业素养的不断提高,其在运行过程中带来的司法属性不清、权力配置不契、体内运行不畅、办案效率不高、职权责不明等问题也逐步显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因此,在可为空间中推动内设机构整合改革,构建以“办案为中心”的主办检察官办案模式,锻造一支甘于献身司法事业、誓愿维护法律公正的精英之师,成为我们当下破解检察行政化窠臼、重塑检察公信的必由之路。下面笔者将以下陆区院小院整合改革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实践为蓝本,就内部机构整合后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运行现状、实践困境和发展路径作一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文章来源:《第一届法治社会•长江论坛》论文集(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