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新闻:
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其展开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0日 发布者:詹传涛 点击次数:6481次

摘 要:理论上,法院对待规范性文件的应有态度是“适用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拒绝适用不具有合法性及有效性的规范性文件”。但是,这种司法态度却面临着“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渊源”这一理论阻碍。在借鉴法理学界关于法的“效力渊源”和“认知渊源”这一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可以认为《行政诉讼法》第64条是规范性文件取得法的“认知渊源”这一地位的制定法安排。并从中得出结论:“审查”是规范性文件成为法的“认知渊源”,取得司法拘束力的前提步骤。而在司法实践中,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包括“选择适用权”下的审查和以原告申请为启动要件的审查,这两种审查方式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为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应摒弃对《行政诉讼法》第64条的“体系性解释”,选择“文义性解释”,从而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予以扩充,使“选择适用权”下审查和以原告申请为启动要件的审查共同构成“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两种不同模式,由此获得关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定位的教义学解读: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是规范性文件成为法的“认知渊源”的唯一方式,是法院决定适用或不予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必经步骤。以此为基点,可解决司法实践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在“启动方式”、“审查强度”和“审查范围”方面的难题。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认知渊源;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