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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
2019年10月13日上午9时,大会开幕式在罗湖香格里拉酒店召开。全国人大常委、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苏军,广东省法学会会长梁伟发出席并讲话。中央网信办政策法规局副局长刘少文,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二级巡视员李仕春,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刘海年,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世强、施健、景凤启、王卫国、马民虎、石文昌、寿步、徐汉明、徐家力、姚辉,深圳市法学会副会长吴力夫等出席开幕式。
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兼党支部书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主编周汉华研究员主持。暨南大学副校长饶敏,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腾讯公司法务副总裁江波出席开幕式并代表承办方致辞。
张苏军代表中国法学会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他指出:这是一个“法治兴”的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亲自谋划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领导全国人民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史上的奇迹。这是一个“数字兴”的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我们抓住数字时代的历史机遇,大力发展网络信息技术,让我们处在了世界数字科技和数字经济舞台的中央。在这个“法治兴”+“数字兴”的双重背景下,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将本次年会主题确定为“中国特色网络信息法治建设——数字经济发展与安全”,具有非常重大的时代意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张苏军对研究会工作提出三点要求。第一,研究会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坚持网络信息法学研究正确的政治方向。研究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网信工作的战略部署上来,推动研究会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第二,研究会要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为建设中国特色网络信息法治体系提供新思路、新活力。研究会要深入学习、准确把握网络强国战略的核心思想和精神,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法治体系研究,对如何建立完备的网络信息法律规范体系和如何形成高效的网络信息法治实施体系展开深入研讨,并加强研究会的智库建设,充分发挥研究会作为“国家队”的智库功能,为中央决策和为网络强国战略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第三,研究会要重视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信息安全隐患,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为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引领和保障。研究会要积极探索网络信息安全的规则建设,对如何加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建设网络安全信息统筹机制展开深入研讨,争取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研究会也应在提升全民网络安全意识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 张苏军
梁伟发指出,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年会开创了法学会研究会的四个“先头”:第一,把法学研究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第二,把法治研究与科技进步企业的制度研发与创新紧密结合;第三,把法治研究与高校、企业携手合作紧密结合起来;第四,把法治研究与领导调研抓准问题、开好年会紧密结合。梁伟发强调,广东省法学会将继续组织、引领全省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网络强国的重要论述,坚持党对法治建设和法学会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数字经济发展与安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网络信息治理问题,在研究中创新,在实践中发展,始终站在时代的潮头、站在理论的前沿,为法治中国建设做出广东应有的贡献。
江波指出,数据是大数据时代新产品和新商业模式的基石,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帮助各行业便捷高效的解决了众多问题。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数据安全事件爆发,如何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商业发展、平衡用户平台以及第三方的数据利益等问题值得我们深入地思考和研究。江波指出,站在大数据历史机遇期,中国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国际数字经济浪潮当中的重要力量。如何管理好复杂、庞大的数据生态系统,确保既能促进数字产业发展,又能建设起配套的数据和安全法律体系,需要全行业持续探索。
主旨演讲
会议第二阶段为主旨演讲环节,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担任主持。中央网信办政策法规局副局长刘少文,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公安部十一局政委赵世强,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颖,微众银行首席人工智能官杨强,腾讯云副总裁王龙分别作主旨演讲。
刘少文作了题为《完善网信政策法规体系——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有利环境》的主题发言。他认为,数字经济具有的普惠性、协调性、包容性特征,为全球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推动经济向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为推进数字经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应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加快建立相关制度,利用好数据这一新的生产要素。
赵世强作了题为《完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主题发言。他指出,数据的集中汇聚给数据安全带来的风险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数字化,对数据流动监管提出了新问题和新挑战;第二,滥采、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高发,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第三,数字成为国家战略资产,国家数据主权和安全面临新威胁和新压力。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专门执法力量,一直以来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应对数据安全领域的风险挑战,积极推动完善数据安全的立法政策;深入推进净网行动,持续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安全保障强一分,我国信息化发展步伐就会稳一分,人民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就会多一分。
姚辉作了题为《网络平台责任规范设计中的利益衡量》的主题发言。他就如何通过利益衡量完善避风港规则和平台责任法律规范发表了看法。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辉
杨强作了题为《人工智能的最后一公里:联邦学习的最新应用》的主题发言。他指出,鉴于数据安全、隐私、合规以及利益冲突等原因,大家不愿意互相交流数据,无法形成大数据从而形成数据孤岛,这对于人工智能来说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挑战。通过联邦学习技术,可以在保障安全隐私和数据不出本地的前提下,建立一个联合的模型,促进大数据的形成,从而完成人工智能的“最后一公里”。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19年理事会
会议第三阶段为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19年理事会。研究会负责人周汉华代表常务理事会作工作报告,介绍了过去一年研究会的工作情况,经费收支情况,以及未来一年研究会的工作重点。理事会由王卫国副会长主持。
分论坛
李洪雷提出,网络与信息法学学科的发展方面涉及到两个大方面问题:学科在整个学术体系里面是怎么样的地位,以及在内部网络与信息法学学科又可以包括什么子学科。另外,人才也存在两个大方面的问题:一是网络信息法治的建设、理论的发展需要什么人才,这些人才需要具备什么特质;二是我们如何培养这些人才,通过怎样的机制让这些人才脱颖而出。
王志刚指出,重庆邮电大学法学专业自1999年开始,坚持“法学+信息技术+行业应用”的发展思路,目前已经形成了与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网络工程、网络安全专业相互支撑的特色型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在本科和研究生两个学历层次的课程设置、过程控制方面已经形成了完整体系。
李霞指出,网络信息法人才的稀缺和紧张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网络信息法学作为实践驱动的、以问题为导向的学科,在注重对人才专业性的培养的同时,应强调对人才的复合性、前沿性、应用性、时代性等的塑造。合格的网络信息法人才必须同时具有“知识的专业性”和“认识的全局性”,拥有广博的多学科的知识背景,能够以全局视野认识现象、综合性地分析实践,并且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在谈到网络法学科的定位以及它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时,她认为,一方面网络法学科有充分的理由称为独立二级学科,但另一方面也不能过于强调网络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分立。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副研究员 陆宇峰
曹艳林指出网络信息法学作为典型的交叉学科,在人才的培养上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在人才培养的时候三个方面同时并行,要有研究、人才还有社会服务;二是要注意交叉学科的培育模式,如涉及到人工智能问题,则要有更多的知识结构才能满足现在的人工智能社会对于人才的复合型要求。
中国医学科学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曹艳林
陕西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西北工业大学教授 王延川
陈亮做了关于“人工智能法学体系化构想”的发言,提出以“发展负责任的AI”为理念追求,以总体主义方法论为指导,以总论、数据法学、网络法学、算法规制和计算法学为主要构成部分的人工智能法学体系化构想。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教授 陈亮
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教授 杨华
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王思锋
华南理工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谢惠加
美团点评法律政策研究院院长 张腾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家力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徐瑄
张吉豫从著作权算法实施的缘起与发展背景、通知-删除规则实施面临的问题、世界范围内体现出的更加积极的平台审查义务趋势、著作权算法实施的必然性与积极意义、算法实施的规制以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等方面介绍了智能时代特定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范著作权内容的审查义务,认为在平台之上提供最开始的机制去解决纠纷争议可能是网络时代更为重要的纠纷解决途径。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副教授 张吉豫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腾讯公司法务总监 李平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郭鹏
王春晖指出,“制度性话语权”是党中央确立的中国参与全球治理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国际战略,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产品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教授 王春晖
许长帅指出,数字经济是网络经济,依托互联网高速生成、传送、处理信息功能而进行,载体是电信网的数据服务。电信主管部门开展网络基础管理,目标是营造通畅、有序、安全运行的网络,是筑牢数字经济发展所需良好网络环境的基础工作。
伦一对信息通信技术发展趋势和交叉融合态势进行了分析,对电信立法面临的监管范围、监管方式、监管重点变化进行了说明。他指出,《电信法》作为信息通信领域的根本大法,应该同时考虑到技术变化与监管边界,重点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电信与互联网、中央与地方,以及不同层级法律之间的关系。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际红
周学峰在发言中就未来的《电信法》可对哪些类型的网络平台进行规制,对平台的哪些事项进行规制,以及如何规制,提出了自己的分析思路和建议。
夏燕以重庆为样本,介绍了电信地方性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新时期电信运营商大数据业务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期待未来电信法能对这些问题有所回应。
吴峻分析了电信用户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和具体存在的问题,认为电信用户权益保护有其特殊性,需要在将来的电信法中有所体现,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柳雁军认为,关于电信法数据保护与管理这一问题,电信法可对企业间不正当的数据获取和使用等电信和互联网领域多发生的问题加以规范,以体现电信法的特殊性。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 柳雁军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蚂蚁金服隐私保护办公室资深专家 李海英
王江桥认为,数据将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成长空间和关键着力点,并带来新的商业模式。但是,如何为数字经济治理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障等新问题,亟需司法实践予以回应。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大数据产品案,正是探索司法保护新模式的尝试。互联网法院作为数字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应秉持司法的必要性与有限性,司法的积极性与谦抑性,司法的惩戒性与包容性三大理念,以法治的理性、德行和力量引领和规制新一轮的数字经济革命。
姜颖就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认定作主题发言。她指出,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网红坠楼案”“盘多多案”“斗鱼直播案”“书信拍卖案”“百科词条案”等典型案例,细化了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考虑因素,包括事前审核义务、直接获益、明知漠视与技术向恶。
侯向磊以“涉网纠纷的基本特点与司法应对”为题,谈了四点。一是涉网纠纷数量大,需要构建应对海量纠纷的司法运行模式;二是涉网纠纷争议标的小,但社会影响大,需要高度重视裁判规则的提炼和传播;三是涉网纠纷类型相对集中、同质化强,要加快推进批量化智能审判工作;四是案件地域跨度大,不影响案件审理,但给执行带来很大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互联网法院的管辖和执行问题。
吴平平总监对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场景下的价值、司法行业对区块链的应对以及区块链的生态如何建设等问题发表了看法。他指出,基于区块链存证建立由电子数据到电子证据的可信通道,可以有效打通“数据信任”的最后一公里,为构建价值互联网、诚信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人民司法•应用》编辑部主任 李敏
谷海燕站在多方利益主体协同自治的视角,探讨网络平台治理的合理性原则及平台自律规则体系。她指出,网络平台治理既不是指政府将网络平台的经营者作为规制对象而进行的治理,也不是指网络平台的经营者作为治理主体对平台上的用户所进行的治理,而是指对以网络平台为核心而构建的网络空间的治理,特别是对网络平台所传输、存储和传播的信息内容与服务的治理,其治理的主体可以是多元的,既包括政府机构,也包括政府以外的民间非营利机构网络平台企业、互联网行业协会以及网络用户等。
蒋金平介绍了人工智能街区应用及法律责任。他指出,“人工智能街区”或“数字街区”,是组成“数字中国”和“数字城市”的单元,它具有数据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特征。智能街区可以实现客流管理、智能营销、会员运营和数据洞察等功能。人工智能街区是一个新的业态方式、一个综合的业态方式,需要法律进行有效的分层监管。
胡迎春指出,互联网上各类黑灰产行为严重损害了互联网平台的生态系统,为促进和保障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对相关行为予以规制。除刑事等传统法律手段以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竞争秩序以及多方利益平衡的考量,与平台对其商业生态治理的理念不谋而合,应可以成为平台生态治理的重要法律救济手段之一,是平台维护商业生态健康发展和竞争优势的保障。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 张效羽
寿步在《网络安全法的未来发展》的发言中提出:引入ISO27032的相关定义并加以扩展,对网络安全法进行扩容重构、分解瘦身,构建自洽的《网络空间安全法》逻辑体系。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寿步
刘金瑞提出,数据跨境传输管制本身的复杂性亟需体系性的立法,《数据安全法》的基本定位应该是维护国家安全,应该区分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数据跨境管制和为维护个人尊严的“个人数据跨境流通规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还要考虑立法的域外效力。
刘权认为,网络平台的数据报送涉及公共利益、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等多元利益,应当明确数据权属,根据比例原则合理确定数据报送义务的边界,完善报送程序,明确数据报送的平台责任和政府职责。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彭诚信
张敏提出,应当厘清双重监管下的自律监管和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分析大数据交易的特殊性、数据交易平台的地位和职责、对大数据交易平台的监管,她提出,应当确立自律监管和行政监管并行的关系,通过法律明确各自的范围和各自的职责。
张凌寒老师列举了欧盟、美国与中国的三十余个案例,探讨了对于算法造成的损害平台应该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刘笑岑通过对近期欧盟和美国两个案例的对比,探讨了两种不同的数据保护路径和法律规则并分析其背后的成因,同时提出我们可以尝试在现有权利体系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行为规则和例外规定的建议。
蔡年余围绕如何通过科技手段进行体系化的合规管理进行了经验分享。他指出,合规岗应当做到:第一,保证企业准确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第二,将政策法规及标准中的要求转化为更加优质的用户体验;第三,将政策法规及标准与产品结合,转化为更有价值的商业能力。
14日上午会议由三个环节组成。分别为论文作者代表发言、分论坛代表总结发言与闭幕式。
论文作者代表发言
论文作者代表发言环节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党支部副书记、《网络信息法学研究》执行主编周辉担任主持人。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丙万,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志伟,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国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实,华东政法大学副研究员韩旭至,中国政法大学副研究员时方,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郑志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张金平做论文报告。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丛文胜,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玥,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网络信息法学研究》副主编刘灿华,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承东担任评议人。
熊丙万认为,对于微信通讯录数据所代表的新型数据财产而言,难以通过解释传统财产的“权利束”理论来阐释。为了有效描述和分配数据财产上的权利束体,有必要从一个“开放的权利束”视角来理解和阐释。微信通讯录数据具有社会资本的属性,该社会关系资本的积累,既有微信运用商的资本和技术投入,又有用户本身通过隐性或者显性方式支付的对价。法律在允许用户积极利用其关系链数据的同时,需借通过会计专业知识对各方的投入和获益进行评估,以决定用户是否需要支付补充对价。
姚志伟指出,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中国法上存在“悖论式并行”的现象,私法上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公法上却明确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审查义务。要突破这个困境,应对公法审查义务进行技术性定位,即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是以合理的技术性措施来对第三方内容进行审查。就技术性审查的实施机制而言,应从审查范围、审查措施、审查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监管机构的合作、审查错误的救济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错误民事赔偿责任的限制等方面做出合理安排。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丛文胜对前两位作者的报告作了点评。
吕国民指出,功能等同方法作为一种连接电子环境与传统法律之间的法律方法,其性质注定了它只是一种暂时性的方法,随着移动支付、云端存储等技术迅速扩散开来,人们的观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果说上个世纪90年代各国开始尝试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纸面环境是主流而电子环境仅占据次要位置,所以“功能等同法”作为一种过渡性的方法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的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障碍,那么到了今天,电子环境在人们观念中所占据的地位已经相当之大,甚至超越纸面环境成为了主流。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传统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还是电子商务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都应该更加考虑到电子环境对法律的影响,统一立法。相比起“功能等同”体系下的电子环境与纸面环境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应该说统一立法不但可以更好的体现两者实质上的相同性,而且能够能减少人们在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陈实指出,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兴起席卷了全球范围内的各个行业,重构着相关职业领域的工作思维与工作范式。我国司法人工智能应用更为显著和迫切的功能需求是司法专业化能力建设。尤其是通过防止冤假错案和实现同案同判的渠道,来提升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弥补司法队伍和司法能力专业性的不足。司法人工智能与程序正当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包括:智能系统运行的黑箱化缺乏一定的决策说理机制;从法律文本转译过程看,可能会存在误解法律的风险;智能系统的应用加剧了控辩之间的不平等性。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玥对以上两位作者的报告作了点评。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玥
时方指出,互联网新型传销作为互联网金融时代庞氏骗局主要变种,不论宣传手法、运作模式抑或法益侵害都有本质改变,具有金融犯罪属性。他阐释了互联网新型传销模式特征,并建议强化对互联网新型传销人员刑事处罚力度的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协作机制,完善更新传销行政监管法规,加强媒体引导宣传提升民众防范意识与识别能力,实现对当前高发的新型传销活动有效打击与控制。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网络信息法学研究》副主编刘灿华对以上两位作者的报告作了评述。
郑志峰指出,数据是人工智能的基础,算法是人工智能的本质,人工智能越智能就越依赖数据的喂养和算法的支持,由此引发严重的隐私危机。一方面,人工智能极大地增强了隐私入侵的能力,带来了更多的隐私获取性;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侵害隐私的行为极具迷惑性,造成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面对人工智能时代提出的新挑战,我国应当完善隐私保护的法律体系,重视隐私保护的技术路径,探索隐私保护的市场机制,确立隐私保护的伦理原则。
张金平讲述了欧盟个人数据权演进的五大步伐:1973年的战略、1980年的雏形、1994年的GATS例外、95指令的法定化,GDPR的扩大化,并指出了战略实施背后的关键人物路易·儒瓦内。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承东对以上两位作者的报告作了评议。
分论坛总结报告
分论坛总结报告环节,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徐汉明主持。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家力,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教授王春晖,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重庆研究基地执行主任、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教授夏燕,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高富平,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法制工作处处长李菁菁,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教授石文昌,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霞,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分别代表各自的分论坛作总结报告。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李霞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常务副秘书长郑强主持,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兼党支部书记周汉华致闭幕辞。周汉华首先向中国法学会对研究会工作的大力支持,以及会议承办单位暨南大学和腾讯公司的艰辛努力、协办单位深圳市法学会的协助表示感谢。他总结了换届以来研究会三次年会的主要特点:一是直面问题,直接研究网络与信息法治的前沿重大问题。二是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多元的视角来研究与解决问题,多元的方式使得大家都能从年会中有所收获,而且因为综合视角所以可能找到新问题的答案。周汉华强调,“唯有理论才能突破”——网络时代进入了无人区,必须有重大的理论创新才可能走出无人区,这是未来研究会努力的方向。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常务副秘书长 郑强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兼党支部书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周汉华
【来源】网络与信息法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