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汉明 史可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0;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摘要:中国司法现代化的复杂曲折历程催生了不同的理论框架。作为反映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过程的我国司法现代化转型,其最高价值目标在于彰显司法“定纷止争、权利救济、制约公权、保障人权、维护公平、守卫正义、促进和谐、增进人民福祉”的功能。当代中国司法现代化转型面临着传统法律文化的制约,外发式、激进式改革思路的误导与司法权威缺失等困境。司法现代化转型既有当下现实的必要性,又有法治理论与实践上的正当性。我国司法现代化转型发展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价值目标转型、职权模式转型、保障机制转型、人事管理机制职业化转型和司法应用技术手段革新。
载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