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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逸啸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摘 要:明清时期,上海、武汉及重庆等长江沿岸主要码头城市得益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自治力量逐渐加强,由此在社会治理层面呈现内生法秩序与外生法秩序共存的特点。外生法秩序主要体现为中央集权下的衙门、保甲及团练等行政管理制度;内生法秩序体现为以士绅为代表的地方精英阶层及行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管理的制度。这些城市多元社会治理的法秩序主要体现为中央集权管理与社会自治,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发展导向,呈现出内生法秩序与外生法秩序博弈的状态。城市自治的本质是维护封建威权统治,弥补官治之不足,没有深层次的触及民主与分权。当今,政府需要在简政放权,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同时,着力培育社会组织,促进社会自治发展与治理方式的转变。
载于《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