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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 张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摘 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原隶属于政府的行政监察权、行政违法预防权,原隶属于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与职务犯罪预防权进行有效整合,创设具有复合属性的国家监察权。国家监察权的复合性决定了其权力内容的包容性和多样化特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当通过监察立法与刑事诉讼法相治洽,细化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留置期限与现行法律期限相协调,赋予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延长留置期限的审批权与提出检察纠正意见权,赋予被留置人近亲属及其委托代理人、律师帮助的权利;明确监察官主体责任,构建监察责任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明确赔偿主体赔偿责任,并将职务犯罪特别调查结束后进入刑事诉讼的冤错案件纳入国家赔偿制度,使反腐败目的与保障人权、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法益目标相契合。
载于《法学杂志》 201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