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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波
摘要:我国行政诉讼原告适格规则是私权模式的阐释和捍卫,重在保护私主体的人身、财产等传统权益不受行政行为的侵犯。环境维权"民告官"案件所欲保护的利益,往往是非原告所专有的审美、娱乐、环保以及精神享受等非物质性利益,被诉行为往往不限于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适格规则与环境维权"民告官"案件的现实冲突,要求我国行政诉讼原告适格规则应从私权模式转向公共价值模式,拓展被诉行为的范围与法益保护的范围,以适应我国环境维权"民告官"的客观要求。
载于:《法学论坛》2015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