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09005423号-7版权所有:中国法制发展战略研究院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特一号
传真:027-87108590邮箱:fazhihubei@qq.com
浏览总量:559603
丰 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摘要: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开,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增加了“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应当先行拘留”的规定。这一规定不仅实现了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耦合式衔接,而且赋予了刑事拘留全新的内涵。在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权与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权两种权力谱系下考察“刑事拘留”,会发现其呈现出“双向并存、独立运行”的差异化样态与“诉讼保全、转型审查”的权力价值功能。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先行拘留权,彰显了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审前功能主导者”“刑事司法管理者”的重要地位。
关键词:检察权;侦查权;刑事拘留;拘留前置主义;差异化样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