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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冲突、社会稳定风险叠加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社会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步伐,社会治理法治建设落后于社会建设客观需要。徐汉明博士深入研究了社会治理法学,在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发展潜力、以及顺应时代背景,和大数据相结合这些方面发表了看法。
原载于《湖北社会科学》2019年第9期。
社会治理是一个恒久的话题。对我们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已成为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新的目标和任务,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乃至政治文明的重大创新实践,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权益,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在创新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过程中,既涉及对我国数千年治理文化的宝贵资源进行创新性挖掘,又涉及对现行法学学科体系的审视与突破,还涉及对国外社会治理法治模式的研究和借鉴等若干问题,需要在构建社会治理法学学术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中加以一一回应。
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原理。这包括:关于社会的本质与人的本质的原理;关于资产阶级国家社会管理性质与无产阶级国家社会管理性质根本区别的原理;关于资产阶级国家社会管理职能与无产阶级国家社会管理职能根本对立的原理;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府管理社会的途径及手段的原理;关于无产阶级国家社会管理实施机制的原理;关于法律以社会为基础的原理;关于法律对社会作用的原理;关于社会管理与社会建设的论述,等等。这些基本原理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基本遵循,是构建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指导。
首先特别指出一点:伟大的实践需要伟大的理论指引,伟大的理论指引也必须依托伟大的实践。“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诸多矛盾成为催生社会治理法治鲜活性理论的客观基础;社会治理阶段性特征为创新社会治理法治理论提供了实践性依据;由实践产生、经实践检验并引领指导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实践活动,是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科学性表征;全球人类治理文明的发展与需求为丰富“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注入了时代要素。
社会治理法学是法学的一个二级学科吗?
调整对象这个问题,对社会治理法学来说特别重要。是否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决定着社会治理法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这些都对社会治理法的健全和完善提出了要求,迫切需要法学界、法律界及其人文社科学术共同体加强对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研究。社会治理法学以社会治理的规律性,社会治理法制度安排的科学性、系统性问题为研究对象,从而回答“为什么建立社会治理部门法制度,建立什么样的社会治理部门法制度和如何建立科学完备的社会治理部门法制度体系”,使之成为职权机关“良政善治”的基本遵循,成为社会组织、公民与政府“合作共治”可靠的法治保障。
“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以及“社会治理法实施”是社会治理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那么,在研究过程中,针对这些研究对象,有哪些研究方法?
大数据研究法与社会治理学有很强的内在联系。所谓大数据(big data,mega data)是指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其科学研究方法是指以对数据密集型知识的收集、分析和处理为研究范式,并与理论科学、实验科学和计算科学相独立的第四种新型科学研究范式。大数据在给各领域各行业带来颠覆性变化的同时,也深刻改变了人们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提升了人类改造世界的能力,成为促进国家治理变革的基础性力量;也为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开辟了新视野,提供了高度综合与便捷有效的研究平台及研究方法,极大地提升了本学科研究的综合性、系统性、创新性能力。
这个问题可以归结为社会治理法学的生命力在哪里。之前我们谈到,社会治理法学根源于国家治理理念的更新和治理方式的转型。除此之外,我想它的生命力还有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