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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申请—考核”制 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9607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和学校第四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博士生导师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是指学校通过本人申请、资格审查、综合考核、审批录取等程序,考核选拔具有优秀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培养潜质的硕士研究生,以“申请—考核”方式直接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方式。

第三条“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选拔原则,从考生的思想品德、学术成果、科研能力、专业潜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选拔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行端正、专业基础扎实的创新型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指导和监督各培养单位的选拔过程,审定录取结果。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学校“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组织、协调和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 培养单位成立院长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申请—考核”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等。主要职责以下: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考方案和实施细则。内容主要包括:报考条件、申请材料、招生导师、招生指标、考生资格审查办法、考核内容、考核时间、考核方式、录取原则、信息公开及申诉机制等,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二)负责成立专家组对考生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三)按学科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审定组成人员名单,组织开展综合考核。

(四)审定学科考核工作小组建议拟录取的名单。

(五)受理考生在报名、审核、录取过程中的申诉等事宜。

(六)对本单位“申请—考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结果负责。

第七条 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考核选拔全过程进行监察督导;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考生反映的问题及线索进行查处,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第八条 考核工作小组应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不少于5人的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组长由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考核工作小组对考核质量负责。

第三章 招生导师

第九条 导师须通过学校招生资格认定,获得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方可按“申请—考核”制招生。

第四章 考生报考条件

第十条 报考“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及培养单位相关规定。

(二)已获硕士学位(境外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三)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就读学科、专业与报考博士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或与所报考博士学科、专业有很强交叉、融通关系的学科、专业。

(四)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五)学科背景、学术水平、外语水平符合培养单位规定。

(六)培养单位规定的其它报考条件。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一条 考生申请。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报考的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硕士期间学习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实习实践的总结报告,体现学习、研究能力、潜力及其他综合素质的成果清单、相应的证明材料,本人学历、学位证书,获奖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并撰写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科研计划。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考生资格审查办法(含申请条件和要求、材料审核程序、审核通过标准和考生申诉机制)并事先公布,组织本单位专家组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给出资格审查意见和材料审核成绩,材料审核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不及格者不能进入综合考核程序。根据审查意见和成绩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及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综合考核。通过资格审查并经过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方可进入综合考核程序。综合考核可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鼓励培养单位采用各种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考核科目为二门专业课和一门外国语,考核内容包括专业基础、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外语水平等。各考核科目满分均为100分,60分为及格,任意一个科目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在综合考核过程中,各培养单位要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作为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特别要注重考查考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计入综合考核成绩,但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考核过程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相关记录及考核成绩应由考核工作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培养单位要将实施“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审批录取。考生总成绩应由材料审核成绩和综合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集体研究,科学确定录取原则,并确定总成绩各部分的权重比例和具体要求等,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规范执行。

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本单位的建议录取名单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从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创新能力、培养潜质等方面,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建议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并确定拟录取名单,在学校研究生招生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湖北省招办和教育部,经教育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录取。

第六章 培养方式

第十五条 拟录取的非专项计划博士研究生,学习形式仅限于全日制,录取类别仅限于“非定向就业”,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转入学校,方可录取。

拟录取的少骨计划博士研究生,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应在录取前签订《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定向培养协议书》(含在职、非在职);以本计划录取的非在职考生人事档案、组织关系转入我校,在职考生人事档案由定向单位保管。

拟录取的思政专项和对口支援专项计划博士研究生,学习形式为非全日制,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考生人事档案由定向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一般为4年,累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8年。

第七章 公示及申诉机制

第十七条 培养单位要执行信息公开及公示制度,招考方案和实施细则需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规范执行,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招生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十八条 培养单位在招考方案中公布申诉方式,接受考生、社会、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考生对考核环节和录取结果有异议的,首先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诉,由培养单位对申诉材料进行调查和处理。考生如对培养单位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研究生院应进一步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考生。

第八章 考核纪律

第十九条 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考核组及导师应严格遵守招生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才,认真完成博士研究生考试命题、复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录取博士研究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不得组织或参与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二十条 对在招生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反招生规定的培养单位、导师及招生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学校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36号令)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请和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考生,学校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对在校生,通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其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大研字〔2019〕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