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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湖北法治评估模式为例
郭川阳 徐汉明*
【内容提要】 法治评估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地方党政主导下的以工作考核为导向的法治评估属于特殊类型的法治评估,不应以理论意义的法治评估典型范式来完全否定,党政主导下的地方法治评估实施困境,为理论界研究地方法治评估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地方法治评估的完善路径在于,理论研究应支持解决法治评估实践问题,回应地方法治评估实践可能形成“法治割据”的质疑,重点解决法治评估实践困境的理论问题,研究培养法治评估人才的可行路径,培育独立第三方实施法治评
估的生成环境。
【关键词】 法治评估 指标体系 理想模式 绩效考核
习近平同志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这一论断指明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全面从严治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全面依法治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二者相辅相成。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需要科学严谨的评估。国内法治评估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之后呈现“法治思想风暴”之势,法治指数、法治建设指标体系、法治评估方法等理论研究成果丰富,“法治实践学派”“法治评估学”“法学会法治评估专业研究会” 等应运而生,《中国法治发展报告》《中国法律发展报告》《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 等各类法治评估报告的出炉对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产生着积极影响。由党政主导 或支持的法治评估实践为法治评估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法治评估进入了理论研究与地方实践的“盛世”。然而,从当前研究成果来看,几乎一致的声音是对党政主导下的法治评估持否定态度。其主要观点是:政府以工作绩效考核为目的的法治评估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自己搭台自己唱戏”,没有社会公众参与,缺乏中立性,评估结果不可信。还有的学者从评估的方法、指标设计、利益动机等方面提出否定性意见。 而党政主导下的以绩效考核为目的的法治评估探索与实践则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与理论界之否定立场渐行渐远。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地方党政主导的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到底是否属于法治评估的范畴?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党政主导的法治评估制度的局限性在哪里,又如何完善之?这需要理论界以法治评估参与者、建设者、推动者的视角,主动与实务界互动合作,秉持问题导向的立场,对真实的法治评估实例进行深入调查,客观评价,准确判断,由表及里地得出正确的结论。笔者对目前法治评估实践考察发现,无论是香港法治指数、 余杭法治指数,还是上海法治评估实例、四川省依法行政第三方评估实例等,从质性上看其都属于第三方评估。而在省际区域内全面开展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的省份为数不多;尽管江苏、四川等省率先发布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但有关法治建设评估标准及考核模式等后续配套工作并未跟上一并启动运行;即便已经实施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的省份,如安徽等地,其仅仅是对法治政府或者法治宣传等领域法治建设的绩效考核,而开展综合性、全局性的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尚未在省际区域内形成规模,国内可供研究的范例更少。直至2015 年,湖北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并实施全面的综合性的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制度,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类型模式。本文试以湖北省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简称“湖北模式”),以法治评估理论研究的“理想模式”做参照,对地方法治评估的实践与困惑进行分析,为理论界、实务界研究地方法治评估提供一种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