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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现代化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0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496次
  • 徐汉明,申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0)


           【摘  要】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犯罪类型的不断发展变化给经济犯罪立法模式转型提出了挑战。两大法系立法模式的差异,是由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制度以及社会物质条件的不同决定的,并由既定的法律制度体系及其立法路径依赖所制约。在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主权国家立法模式和经济刑法制度体系建设面临着诸多困境。经济犯罪立法模式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实际上就是从传统国家工具模式向主体权益保障模式转型,从分散封闭立法模式向统一开放模式转型,从单一主体利益保护模式向多元主体利益综合保护模式转型,从无限扩张报复性惩罚模式向惩防与恢复性司法模式转型。
           【关键词】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现代化

     

           1872 年,预防与抗制经济犯罪的全球性会议在伦敦召开,来自英国的希尔(E.C.Hill)发表了“犯罪的资本家”的演讲,并创造了“经济犯罪”的概念。自此概念发端至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如何惩罚经济犯罪行为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经济犯罪是一种社会综合症,它的产生有犯罪者个人人格与心理上的原因,也有主权国家政策误导、经济管理混乱、政府官员腐败、行政关系网干扰、社会监督机制缺乏或疲软等一系列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因。经济犯罪立法作为规范性的社会调整对策为防止和惩戒经济犯罪行为具有直接作用。面对这样的时代背景,当前最为紧迫和重要的任务在于不断提高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经济犯罪防控体系的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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