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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乾
【内容摘要】清代江南民间慈善习惯法由江南民间慈善章程、规条等习惯规则发育而成。这一区域习惯法引发了《户部则例》中部分慈善立法的变化,并促进了江南地方慈善立法的创新,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江南地区以国家法为主导、民间法为辅助的传统二元法源结构。这一区域习惯法无法融入已高度固化的传统律例体系,游离于传统刑法与行政法之外,已初具社会法的雏形。它与江南城镇的工商行业习惯法、劳资关系习惯法及其他习惯法一起, 另行构成了清代江南城镇非正式的社会自治规范体系。
【关键词】慈善律例《得一录》区域习惯法社会自治规范
江南地区是明清时期经济与社会最为发达的区域, 当代中国史学对该区域史的研究已经殊为繁盛,有望“建立一个系统全面的江南学学科”。“江南学”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史学与社会史学领域,法史学领域虽已有部分论著涉及到该区域的民商事习惯法、宗族习惯法以及讼师、师爷等法史现象, 但都缺乏明确的江南区域意识指向。至于江南地区的其他习惯法, 如慈善、教育、宗教等习惯法基本没有被纳人到法史学的研究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