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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信任的公共风险监管法制之构造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0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480次
  • 戚建刚  杨方能


           【提  要】从整体而言,基于信任的公共风险监管法制由核心制度、支撑性制度和技术性制度所构成,并以一种混合的政治理论作为立论基础。其中,核心制度包括信息公开制度、参与制度,以及卓越和独立的公共风险评估专家制度。支撑性制度则由以公平为主导价值所建构的行政时效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所构成;而技术性制度则体现为两个层面:一是针对监管不同危害属性的公共风险的核心制度顺利开展所需要的各类技术性制度;二是确保核心制度和支撑性制度得以有效实现的法律责任动议制度。
           【关键词】 信任  公共风险  监管  法制构造

          

            一、引 言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日益进入“风险社会”,公共风险已经成为架构政府目标、规定其职能范围以及确定相应责任关系的标杆。与之相匹配,在法治政府总体要求之下,用以调整政府监管公共风险的各类法律制度,特别是行政法制度的合法性问题日益凸显。而在诸多合法性危机之中,公众对现行公共风险监管法制①的信任危机则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然而,行政法学界一直没有解决这样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即如何基于信任来设计或完善现行公共风险监管法制。换言之,如何保证政府②制定并实施的各类调整公共风险监管过程的法律制度能够增强公众对其信任。以这样一种问题意识为前提,笔者曾以32起涉及公共风险监管的“公共事件”为研究对象,以实证分析为依据,确立了我国公众衡量针对公共风险监管法制信任的基本变量:公平、胜任、效率和问责的可得性;③并以该发现为依据,借助过程论进路,深描了当下我国公共风险监管法制所展现的危机形态,得出了现行规范行政机关监管公共风险的法律制度已经无法赢得公众信任,亟需改革的基本结论。①

          本文的目的就是在前期研究基础之上,从细致的、可资操作的微观制度构造入手来建构基于信任的公共风险监管法制。从规范角度而言,基于信任的公共风险监管法制的基本框架主要由三种类型制度所构成:即核心制度、支撑性制度和技术性制度。② 如果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哲学角度来分析,那么这些制度所隐含的政治理论属于一种混合或多彩的政治理论。这种政治理论倡导一种混合的制度秩序,它把市场、社区、国家、协会等秩序的力量有机的结合起来,彼此合作,又相互监督,既发挥各种秩序的优势,又避免其中一种秩序的滥用,③以便参与各种秩序的主体之间相互信任,真正实现监管公共风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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