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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4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4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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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6-24 14:42:17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坚持从国情出发,在承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成果、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张文显
      欣读即将付梓出版的徐汉明、汪习根、谢鹏程、姚莉、金鑫等学者所著《问题与进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受启发,为之赞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司法保障。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在认真总结法治建设成功经验,科学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实践中取得的伟大成就,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史上的新的创举。司法制度相对于行政制度而言有它的相对独特性。司法权行使与行政权行使有较大的区别,它集中体现在权力运行的受动性、中立性、独立性、职业性、公正性、程序性、裁断性和终局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司法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定分止争、权利救济、制约公权、维护公平、保障人权、实现正义、促进和谐、增进福祉的价值功能。我国的司法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之处在于其“人民性”,它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根本意志,表达了人民的根本愿望、反映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对包括司法文明政治文明在内的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坚持从国情出发,在承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成果、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国司法制度总体上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推进,司法体制僵化和司法能力不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基本矛盾逐渐显现,中国司法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完善和发展。所以,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十六大提出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回顾前三轮改革,主要特色是:改革的路径是由酝酿准备到“两高”自主启动,由司法机关内部推动向中央决策组织推进,由完善工作机制向触及司法体制改革三个重大转变与跨越,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提升了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加强了人权保障,增强了司法能力,践行了司法为民,从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法治秩序与法治环境。反思前三轮改革,也存在顶层制度设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不够;改革力度层面“问题导向”不足,一些影响制约司法制度现代化建设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保障性困扰尚未突破,改革呈现“负和博弈”、“零和博弈”的现象;改革步伐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及其运行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相继对司法体制改革做出深入且全面的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针对司法体制和司法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而提出改革的任务和路径的。我国司法体制及其运行的突出问题表现在:
      (一)司法地方化,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受到地方机关或者地方利益团体的不当控制和干扰,导致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权力和地位。
      (二)司法行政化,即违背司法的规律,将法院、检察院、法官、检察官及司法判断过程纳入行政体制的命令与服从关系之中,按照行政权的行使方式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三)司法职业化水平较低,即缺乏统一规范科学的法官、检察官招录准入制度,层级司法机关招录准入司法人员规则不公平、机会不公平、起点不公平;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不统一、不规范,导致司法人员“一考定终生”,形成基层有实践经验的司法人员无法进入国家、省级高层司法机关供职,高层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不少只有“三门经历”,即:家庭门、学校门、机关门,形成“机关大、衙门深、一些人员素质能力不适应”的“悖论现象”。
      (四)司法权配置不科学。司法职权在纵向配置上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使得国家统一的司法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往往受到地方的不当干预和制约。司法职权横向配置存在侦查职能与监管、看守及刑罚执行职能、审判职能与执行职能、法律监督职能与侦查职能等交叉混同,司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运行机制存在一定缺陷。同一系统的机构职能配置方面“权、责、利”不统一,存在上级与下级司法权运行程序不规范,内部监督制约不足,司法的被动性、中立性、亲历性、终极性的运行规律体现不充分,行政隶属色彩浓厚,冤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司法权能结构配置方面,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没有有序分离,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内部,一批司法行政事务人员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岗位、法律职称交叉混同,司法人员的履职资格、法律职务序列模糊不清,给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建设带来种种困难。
      (五)人权司法保障滞后。近年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仍存在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相对滞后和不完善的问题。比如,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和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司法观念根深蒂固;刑讯逼供,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现象屡禁不止;滥用职权、非法使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的问题频出;侦查人员在搜查和扣押的过程中经常发生不出示搜查证而非法侵入住宅的情形;扣押物品超越法定范围,不应当扣押物品该及时解除不解除;法律援助覆盖面窄,标准不统一、政府法律援助责任不明晰、经费保障落实不到位;司法救助行为单一、被救助对象不明确、当救助无救助、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不完善、机构不健全、队伍力量较薄弱、协调机制不顺畅;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等。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滞后致使冤假错案屡禁不止,公民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频频发生并难以救济,有时引发社会纠纷矛盾频发,导致司法信任危机、司法公正公信受到挑战。如此等等需要全面梳理,认真审视,为推进新一轮司法改革,实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把脉问诊”。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党和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人才强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部署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重大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把“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任务之一,提出了60多项司法改革具体任务。这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指针和根本依据,为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公信、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保障性困扰,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正确方向、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行动指南。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事关“法治中国”建设,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问题与进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书紧紧围绕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根本尺度和重大任务,全面系统深入地探讨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理念、制度与方法,对“完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并有的放矢地提出司法改革的制度设计,还就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的相关法律的修改提出了若干具体建议。上述理论探索、制度设计、修法建议必将为深化司法改革、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高质量的智识支持和学理支撑,同时为司法改革研究提供丰富的学术资源。作为司法改革领域的重点力作,《问题与进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书立足国情,有的放矢,饱含着著者群体良好的学术素养和宝贵的实务经验。实践为学术的进步提供实情例证和研究对象,学术的发展又推动了实践的进步,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问题与进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书是我们正确认识并深化理解司法体制改革所应当认真研读的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