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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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3-18 1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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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湖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首席专家
□徐汉明郭川阳张孜仪徐晶林必恒张乐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的重大部署要求,开展县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实绩考核(以下简称“法治建设实绩考核”)需要理清思想认识、明晰考核内容,构建科学完备的法治建设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推动法治建设取得明显实效。
深刻认识法治建设实绩考核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要义和基本经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道路和抓手,是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升级版”。县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在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精神中责任重大。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实绩考核是扎实贯彻中央“四个全面推进”战略部署要求的重大举措与重要抓手。从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任务要求看,当前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突出问题是:考核标准体系方面缺了“法治”统领这根筋,没有把“超越法律红线”作为一票否决。考核导向方面仅仅把经济发展的招商引资、投资开发,社会事业的教育卫生、文化产业,规模发展的财政收入、GDP增长等作为“硬指标”,而把法治建设作为“软指标”。考核方式方面注重“述职述廉”缺了“述法”一大块。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新一届党中央关于“两个重大决定”的贯彻实施,制约着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因此,构建科学完备的县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实绩考核体系与考核标准,把其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支持执法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等纳入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年度考核与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科学的县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的现实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县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应有之义。
法治建设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推进依法执政,实现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法治化。重点考核:健全完善党委依法决策程序制度、议事规则;建立健全党的权力运行与制约监督程序、述职述廉述法制度;完善党务公开、巡视、督查制度;完善党内法规制定、备案审查、发布体制机制;推进惩防腐败体系中长期规划制定与实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加强党对人大立法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重点考核:建立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公职人员任职向宪法宣誓制度;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建立健全立法后评估制度等。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点考核:建立健全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制度;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市县两级政府综合执法管理,推进重点领域综合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终身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健全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程序,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及时解决依法行政中的重大突出问题等。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重点考核: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健全政法机关党组织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健全政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推行执法办案责任制、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领域腐败零容忍机制,依法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及时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重大突出问题。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重点考核: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尊法学法用法制度;健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教育体系;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健全社会治理领导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六,加强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重点考核: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立健全和完善法治队伍职业准入制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职前培训制度、统一招录制度、逐级遴选制度、分类管理和员额管理制度;完善执法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体系;加强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和信访人员队伍建设。
加强对法治建设实绩考核的组织领导
在开展法治建设实绩考核评价过程中,应当把对法治建设实绩考核的组织领导摆到应有位置,切实解决好几个问题:一,完善法治建设实绩考核组织形式。把县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实绩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应当通过常设或非常设的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二,明确法治建设实绩考核原则。法治建设实绩考核活动应当坚持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鼓励创新;尊重民意、社会认可的原则。三,强化法治建设实绩考核组织实施。应当创造自我评价与检查评价相结合,职能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评分相结合,专门组织评价与公众参与评价相结合等方式。四,完善法治建设实绩考核方法。考核主体每年年初制订下发年度法治建设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工作的组织安排、考核对象、内容标准、方式方法、程序步骤、具体要求等事项。五,注重法治建设实绩考核结果应用。法治建设实绩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被考核对象负责人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六,开展限期整改与责任追究。考核对象应当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向上一级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报告;上一级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对考核对象整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被考核对象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考核主体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