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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提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建设步伐(下)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7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455次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0:37:28

    □徐汉明
      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就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理论、方针、政策、策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组织动员人民深化改革、推动发展、保障人权、维护公平、实现正义、促进和谐、增进人民福祉,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本领。提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法治中国建设的优秀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自觉担当治国理政、治党治军、内政外交的历史重任,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意义重大。
      着力提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
      应从思想政治教育、集中专门培训、科学考核评价、实际工作锻炼、自身修养塑造等多措并举方法,着力从以下方面提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1)推动深化改革的能力。法治权威的要义在于秩序性价值。经济社会发展既要求上层建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体制适度局部改革完善,又要求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安排为其改革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与制度保障。只有改革于法有据,才能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的良性秩序。随着改革的深化又为法治体系的发展完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领导干部只有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增强于法有据的改革能力,才能率领人民把当下艰巨复杂的改革任务稳步推行。(2)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加快法治中国建设要求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五位一体”建设,实现经济法治化、政治法治化、文化法治化、社会法治化、生态文明法治化和党的制度建设法治化。(3)保障人民权益的能力。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发展法治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促进公平正义。这要求领导干部在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征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增强执政为民理念,养成“公仆守责习惯”,加快提升善于保护、有效保护、实现保护人民权益的能力。(4)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要素是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而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执法是公平正义的关键,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守法是公平正义的基础。各级领导干部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承担起法治建设应有的职责。(5)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推动国家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核心价值,相对其他价值其具有“终极性”、“元地位”的价值作用。在改革深水区、发展关键期、社会矛盾凸显期的形势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至关重要。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善于运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方式方法处理社会矛盾,又要引导人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形成用法治凝聚共识,用法治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通过法律渠道定分止争、权利救济、制约公权、化解矛盾、促进和谐。(6)增进人民福祉的能力。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为中国的法治建设设定了根本的目的和标准。人民的福祉是制定一切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一切执政活动的主轴。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把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作为第一需求、把改革与法治的红利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作为根本目标,着力提高增进人民福祉的能力,自觉成为法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成为人民群众可信任信赖的“公仆”。
      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法治能力评价体系和考评标准
      (1)明晰指导思想。领导干部法治能力评价体系和考评标准的构建应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命题、新论断、新思想为引领,重点回应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在贯彻两个《决定》精神,运用法治的精神、法治的方式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和成效等关键问题。(2)深化基本内容。修订党员干部及领导班子政绩指标体系及考评标准,形成科学完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法治统领的政绩指标体系及考评标准。其基准点是“培养法治精神、树立法治意识、更新法治理念、秉持法治原则、增强法治素养、塑造现代法治领导者”;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提升执政为民的意识和能力;核心要素是推进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公正司法、法律监督、全民守法和法治文化建设。(3)规范标准和程序。考核标准设计要注重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制度、理论为依据,以构建五大基石的国家法治体系为核心,以科学完备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评标准为抓手,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实效性和衔接性。
      完善领导干部法治运用的监督制约机制
      亟需修订对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监督制约的相关规定,把法治运用能力纳入监督体系。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履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义务清单制度为重点,科学界定对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职的权力边界、责任界限和义务要求,通过建立健全述职述廉述法考核、巡视、督察、接受质询等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监督制约的效能。规范民主集中制、双重党组织生活会、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扰司法活动登记、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家属、亲友及特定关系人职业限制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结合推进财产公开、职务消费等体制机制改革,形成用法治监督领导干部用权的“新常态”。
      创新法治型领导干部人才培养机制
      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注重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三观教育”,培育法治精神、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以完善法治人才“双千计划”为抓手,加大高等院所、科研机构与立法、执法、司法及法律工作者队伍的人才互动交流力度,形成协同创新良性互动的人才培养与合作机制。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强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打造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领导人才、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专门人才队伍、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培育人才的教师队伍和法治理论研究的理论工作者队伍。 (作者系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